生态环境部发布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08-29 17:11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监测司 滕曼
电话:(010)65646263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
5.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6.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7.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3.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4.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15.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部内征求法规司、大气司、环评司、执法局意见)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内容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14)的修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适用范围,删除废气温度须低于150℃的限制;
——修改完善“方法原理”;
——增加“试剂和材料”章节,完善气袋质量要求,增加辅助气体要求;
——在“仪器和设备”中,增加稀释采样法采样系统,在直接采样法采样系统中增加冷凝(除湿)装置的可选项;
——在“采样”中增加采样前准备,以及空白样品制备等要求;
——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增加采样系统检查和清洁保养、气袋质量检查要求和方法、气袋保存回收率试验要求,以及采样系统稀释比核查要求等内容;
——增加“注意事项”章节;
——修改完善附录A;
——增加附录B和附录C。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现场采样。适用于本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在方法规定的分析时效内气袋保存回收率不低于70%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和部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气袋保存回收率参见附录A。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和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目的、场合的监测,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测量范围和性能指标要求。用于环境空气的监测系统称为Ⅰ型监测系统,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的监测系统称为Ⅱ型监测系统
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来源:生态环境部、VOCs前沿